池州市江南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市江南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齐德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702执1667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江南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甲地国际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江南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16)皖1702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皖HJ***9号车辆一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古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