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23民初1264号
原告池州市江南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池州市江南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池州市江南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宣城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路畅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市江南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2元,减半收取计7601元。由原告池州市江南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缪宏斌
人民陪审员 江文君
人民陪审员 程翠兰
书 记 员 赵诗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