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江南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市江南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6民初3494号
申请人:池州市江南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兴锋产业园23号楼附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开发区中润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焦玉传,董事长。
申请人池州市江南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现金28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