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9民初2090号
原告:**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曹妃甸工业区(迁曹公路西侧,长丰快速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674683506W。法定代表人:艾文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喜财,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冶区爱民路东侧启新工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4758914017Q。法定代表人:张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36元,减半收取计8868元,由原告**曹妃甸区金坤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子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董 伟
书 记 员 董文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