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3民初3128号

原告:唐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古冶区爱民路东侧启新工房北。

法定代表人:张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杨龙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唐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唐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晓红

人民陪审员  尤庆春

人民陪审员  吕宝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舒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