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4234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达木材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Q99C3T),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亿雄建材市场10排7号。
法定代表人:庄剑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自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4758914017Q),住所地唐山古冶区爱民路东侧启新工房北。
法定代表人:张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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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津市***达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天津市***达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达木材加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达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6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863元,由原告天津市***达木材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彩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