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达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7735号之一
原告:天津***达木材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Q99C3T),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亿雄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庄剑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自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4758914017Q),,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爱民路东侧启新工房北
法定代表人:张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立振,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达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盛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达木材加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达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194元,由原告天津***达木材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彩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