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2民初1432号
原告: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821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点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繁昌力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149752665Q。
法定代表人:王劲,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繁昌力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2018年6月29日,原告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