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22财保46号
申请人:繁昌县义合飞翔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7166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繁昌县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9284126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繁昌县义合飞翔架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415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繁昌县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繁昌县义合飞翔架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415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繁昌县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耿韵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