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义合飞翔架业有限公司

芜湖众毅置业有限公司、繁昌县义合飞翔架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2执124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众毅置业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0222560699630Y。
被执行人:繁昌县义合飞翔架业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大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滕德荣,机构代码:9134020068687166XG。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2民终2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繁昌县义合飞翔架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繁昌县义合飞翔架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繁昌县义合飞翔架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9447元(暂未计算利息,利息按法律文书确定计息标准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他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