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繁昌县义合飞翔架业有限公司

繁昌县义合飞翔架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2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义合飞翔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7166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执行繁昌县义合飞翔架业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网络查控,线下调查,扣划了***的债务人芜湖浩研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多万元,并查封了芜湖浩研房地产有限公司门面房两间,又经本院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与芜湖浩研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正在二审中,扣划款暂时不能发放,本院并将***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中。本院征询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