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瑞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凤台县瑞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21民初2599号
原告:凤台县瑞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桂集镇黄庙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相关法律文书需要通过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龚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