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瑞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凤台县瑞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21财保49号
申请人:凤台县瑞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桂集镇黄庙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7112832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天柱山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42014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凤台县瑞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85元,由申请人凤台县瑞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许波

二〇一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