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瑞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421民初2908号
原告:凤台县瑞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桂集镇黄庙社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凤台县瑞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因**田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