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汇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执异6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韩盛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刚,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汇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甲68号。
法定代表人:史赵均,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瓦窑头村东南侧(望田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培华,经理。
上述二被执行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培才,上述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汇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2018)京0111执965号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继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并将执行案款交付给异议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延红
审判员  杨建平
审判员  沈 征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毛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