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2740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园东区平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义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街甲2号楼-3至25-26层26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航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门楼庄村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3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园东区平和**。
第三人:**,女,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园东区平和**。
第三人:***,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第三人:陆海洋,男,住北京市大兴区兴涛社区。
第三人:***,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兴涛社区。
本案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陆海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