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29287号
原告: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