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56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53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元,减半收取730.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向 玗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