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某委员会、武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6执异73号 异议人:重庆某委员会。 异议人:武某,男,196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异议人:冯某,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异议人:刘某1,男,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以上异议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异议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白山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1:和融商业保理(天津某公司1。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2:万方投资某公司1。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3:某公司2。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4:云南某公司1。住所地:某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左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5:某公司3。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6:某公司4。住所地:香河县大香线西侧河北止务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7:重庆某公司5。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8:云南某公司2。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徐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9:某公司6。住所地:香河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10:北京互惠某公司7。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贯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11:北京某公司1。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3,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12:中发某公司8。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权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13: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14:某公司9。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4,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15:中融永通(北京)某公司10。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4,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16:北京三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17:北京国基某公司11。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2,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18:北京昌某某公司12。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19:北京鑫地某公司13。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2,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20:北京天瑞佳盛特种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21:北京某公司2,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2,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22:北京某公司3。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23:亚太三威某公司14。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24:北京某公司4。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2,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25:北京某公司5。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5,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26:北京宏途康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27:北京华某公司15。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28:北京某公司6。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覃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29:北京某公司7。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盛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30:北京某公司8。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31:海南万方盛某2城市某公司16。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3,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32:天津某公司2。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国家农业园区管委会2楼2A179房间。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33:唐山曹某上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有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34:郴州饭某公司17。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35:郴州市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陈某2。 法定代表人:孟某2,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36:徐某2,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37:李某,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38:王某5,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39:徐某1,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40:金某,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41:于某,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42:张某1,男,汉族,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43:凯森商业保理(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4,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44:中建明茂(北京)某公司18。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2,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某公司5等44名被执行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异议人重庆某委员会、武某、冯某、刘某1,对本院执行重庆某公司5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的某中心乙及幼儿园,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根据相关规定,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的幼儿园及某中心乙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在整个项目未竣工之前暂时挂在重庆某公司5名下,不能进行买卖,更不能改变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某中心丙和幼儿园应某全体业主共同共有。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该配套的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能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中止对案涉某中心乙及幼儿园的拍卖。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某公司5等44名被执行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2021)吉06执恢44号之十八执行裁定书,裁定:第四项拍卖被执行人重庆某公司5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为2590.9平方米。第六项拍卖被执行人重庆某公司5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的某中心乙(不动产单元号:500112304002GB00046F00050002,某中心乙建筑面积为2234.56平方米,共三层,其中地上一层、二层、地下负一层)。 还查明,重庆某委员会是2023年8月7日成立,成立目的是为加强金桥社区环境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组长为武某,副组长为冯某、刘某1。武某、冯某、刘某1为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线外城市花园小区业主。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1.重庆某委员会、武某、冯某、刘某1是否有权提起本案异议;2.案涉某中心乙、幼儿园是否归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线外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共有。 关于重庆某委员会、武某、冯某、刘某1是否有权提起本案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的规定,上述异议人提出案涉某中心乙、幼儿园为小区业主共同共有,请求中止拍卖,该主张系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本案中,重庆某委员会、武某、冯某、刘某1提出本案异议并未经过小区业主表决程序,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不是提出执行异议的适格主体,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 因异议人不是提出执行异议的适格主体,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2,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某委员会、武某、冯某、刘某1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