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国润幕墙有限公司

阜阳国润幕墙有限公司、阜阳名仕体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1805号
原告:阜阳国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岱山湖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8885443L(1-1)。
法定代表人:刘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阜阳名仕体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阜九路颍南路交叉口天瑞山庄逸景苑12#13#15#楼13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09949130。
法定代表人:杨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阜阳国润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名仕体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2022年5月16日,原告阜阳国润幕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阜阳国润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艳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