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民初776号之三
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敬芳,职务:总经理。
被告:阜阳国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岱山湖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旭,总经理。
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国润幕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145元,保全申请费1195元,合计2640元,由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秀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