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民初77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317269569.组织机构代码731726956。
法定代表人:李敬芳,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阜阳国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岱山湖路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8885443L,组织机构代码588885443,
法定代表人,刘旭,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阳国润幕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2022)鲁1481民初7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阜阳国润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者其他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秀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