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民初776号
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317269569.组织机构代码731726956。
法定代表人:李敬芳,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阜阳国润幕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8885443L,组织机构代码588885443,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岱山湖路99号。
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阳国润幕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阜阳国润幕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元或者其他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国润幕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者其他等价值财产进行保全。
案件申请费1195元,暂由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秀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