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9民初118号
原告:***,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
被告:***,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坤。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樊军。
***与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艳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丽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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