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付、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9民初406号
原告:**付,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告: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市含山县。
**付与***、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付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元。
审判员  贾艳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丽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