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4833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颖淮大道奎星苑综合楼3#401C-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08778367。
法定代表人:张秀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凤,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与**、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建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倩
书 记 员  李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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