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24民初542号

原告: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越秀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28898722G。

法定代表人:袁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迪,浙江祥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叶斌,浙江祥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原告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连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思雨

书 记 员 徐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