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24民初542号
原告: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越秀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28898722G。
法定代表人:袁爱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迪,浙江祥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叶斌,浙江祥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原告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连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思雨
书 记 员 徐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