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4257号 原告: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春大厦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28898722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嘉兴市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