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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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4257号
原告: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春大厦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28898722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嘉兴市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嘉兴市嘉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