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04民初297号
原告:阜阳市苏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经二路以西陈周路以南永安花园24号楼0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7177507XR。
法定代表人:郭春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起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青年路38号市建筑公司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50817049。
法定代表人:赵亚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阜阳市苏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起源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阳市苏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起源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阳市苏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起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2、本案事实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5月对外招标阜阳金鹰大厦变配电工程,原告知悉后向被告提交投标文件同时向被告账户缴纳保证金10万元。开标后原告未能中标,被告却未如约返还原告保证金,原告为此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阜阳市苏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
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被告企业信息查询单,目的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二、中国银行转账电子回单,目的证明2017年5月4日原告将投标保证金10万元转至被告账户;
三、申请一份,目的证明被告同意将投标保证金退还原告,但迟迟未能兑现。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起源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起源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招标阜阳金鹰大厦变配电工程,原告阜阳市苏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知悉后向被告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于2017年5月4日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开标后原告未能中标,被告未如约返还原告保证金,2018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被告公司项目副总刘恒连在该申请书上加盖被告单位涉案项目部印章并签字同意退还,原告因催要无果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举证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本案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起源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招标阜阳金鹰大厦变配电工程,原告知悉后向被告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开标后原告未能中标,被告应当及时退还该投标保证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起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阜阳市苏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起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英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梓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