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德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君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07民初3559号之四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
法定代表人:张得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德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运河东路东侧友谊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唐山君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国丰大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建,该公司员工。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德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君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丰南区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20元,减半收取计781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