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23民初144号之一
原告:固镇县远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闸北路110KV变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758506088F(1-1)。
法定代表人:徐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原告固镇县远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于2018年3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固镇县远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固镇县远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固镇县远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固镇县远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云
人民陪审员 刘庆珍
人民陪审员 李德智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