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安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

广德安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保1178号
申请人:广德安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桃州镇。
法定代表人:张术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申请人广德安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德安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豫0122民初297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四百零五万八千九百五十元七角。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韩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