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安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德安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执2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德安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桃州镇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德安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限额3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闫鹏飞
审判员  金根周
审判员  牛振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武星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