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执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德安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桃州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德安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限额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鹏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星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