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广德安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桃州镇新城区金鑫世贸广场**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62462163Y。
法定代表人:张术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门市狮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豫0122民初2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德安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051401.5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贾慧政
书记员张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