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广德安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桃州镇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德安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482民初4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按照本院(2020)豫0482民初41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鹏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武星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