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安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

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德安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3036号

原告: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翡丽城时代广场商业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02282E。

法定代表人:俞水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敏,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勇,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德安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桃州镇新城区金鑫世贸广场**商务楼**代码91341822062462163Y。

法定代表人:张术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德安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原告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有维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