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安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12763号
原告:***,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告:***,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市。
被告:广德安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新城区金鑫世贸广场北区商务楼7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德安浩脚手架搭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杲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汪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