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华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材经营部与含山县华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1543号
原告:北京****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西村金盏大街联通西一层013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雨。
被告:含山县华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仙踪镇沿河街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闻玉富。
原告北京****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含山县华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材经营部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黎伟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