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宜兴市中琦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2304号
原告宜兴市中琦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琦公司)与被告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力长丰分公司)、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第三人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琦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电力长丰分公司、电力公司合计价值153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琦公司以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力长丰分公司、电力公司(含电力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153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电力长丰分公司、电力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