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宜兴市中琦电工器材有限公司、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304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中琦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凌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0716XXR。
法定代表人:刘三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阜阳北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RUAT86J。
负责人:汪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938670。
法定代表人:王贤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第三人: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华都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83283。
法定代表人:张云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华,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宜兴市中琦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琦公司)与被告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电力长丰分公司)、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电力公司)、第三人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中琦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中琦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中琦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620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0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宜兴市中琦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