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财保73号
申请人: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经济开发区园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75266664Q。
法定代表人:吕红梅。
被申请人: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938670。
法定代表人:程斌。
被申请人: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RUMC05M。
法定代表人:汪大为。
本院处理申请人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曲阜市泰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名下的财产共计20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魏运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