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083号
申请人: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宜金公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3106N。
法定代表人:芮逸,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RUMC05M。
负责人:汪大为。
被申请人: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938670。
法定代表人:程斌。
申请人江苏荣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宜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电力肥东分公司)、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电力公司)合计价值73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荣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电力肥东分公司、合肥电力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7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合肥电力肥东分公司、合肥电力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荣宜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