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922号之二
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493253D。
法定代表人:张高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升传,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中,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西路149号原供电公司培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TPA8X13。
负责人:周志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洋,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938670。
法定代表人:王贤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皖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黄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UY4688T。
法定代表人:李国中,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皖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0元,减半收取5925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由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华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鸿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