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548号 申请人: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485XL。 法定代表人:**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阜阳北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RUAT86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93867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皖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黄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UY4688T。 法定代表人:李国中。 申请人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长丰分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电力长丰分公司)、合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电力公司)、安徽皖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电公司)合计价值9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电力长丰分公司、合肥电力公司、皖电公司(含合肥电力公司、皖电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9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合肥电力长丰分公司、合肥电力公司、皖电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南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