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蓝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淮北市蓝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02民577号
原告:***,男,195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传华,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蓝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高岳路。
法定代表人:章友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原告***诉被告淮北市蓝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4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跃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冰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