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04民初103号
原告:***,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赋,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蓝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高岳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54581580R。
法定代表人:章友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087XU。
法定代表人:胡国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淮北市蓝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多连
人民陪审员 李新华
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