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蓝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淮北市蓝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03财保10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申请人:淮北市蓝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高岳路。
法定代表人:宋永。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蓝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开户行: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岳支行,账号20×××34)、银行存款153644元(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账号:13×××20),该申请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蓝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开户行: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岳支行,账号20×××34)、银行存款153644元(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账号:13×××20),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198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