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皖0602民初44号
原告:朱学勤,男,1948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家武,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晨,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龙波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龙湖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62912586Q。
负责人:李婉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慧丽,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206104。
负责人:邵建彬,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战越,该公司职工。
原告朱学勤被告淮北**龙波电气有限公司、王慧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朱学勤各项损失共计8439元(已扣除前期垫付的10000元)支付至原告银行帐户(户名:朱学勤,开户行:建设银行淮北烈山支行,银行帐号:62×××18),支付被告淮北**龙波电气有限公司2400元支付至该公司银行帐户(户名:淮北**龙波电气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3×××71,开户行:徽商银行相阳支行),上述款项于本调解协议达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朱学勤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与各被告之间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就此了结。
案件受理费41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朱学勤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庆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宋兴彬
书记员赵梁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