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万里龙波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万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淮北万里龙波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杜民一初字第00823-1号 原告:***,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北万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北万里龙波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万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淮北万里龙波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为维护异议人合法权益,防止恶意诉讼,本案应由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淮北市龙湖经济开发区,属于本院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